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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与拆迁的区别

征地与拆迁的区别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7-06-03 * 浏览 : 48

征地与拆迁的区别

      一、首先的区别是征收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征收属于政府行为,而原来的拆迁是一种市场行为或企业行为。

  二、征收或拆迁目的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样是拆房子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也就是说不是公共利益不可以征收个人房屋,而过去的拆迁目的是为了土地走向市场拍卖,可以由开发商以盈利为目的而拆迁房屋。

  三、征收的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征收需要听取被征收人和公众意见,被征收人有参与权,而过去的拆迁开发企业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后政府变向支持拆迁人拆老百姓的房屋,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四、征收补偿的合法性由法院说了算,取消了政府行政强拆的权利,而过去的拆迁个别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拆迁任务对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拿到土地免得政府违约,个别的地方政府滥用行政强拆,侵害被拆迁人利益,使被拆迁人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五、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而过去的拆迁评估由拆迁人指定,少数地方拆迁人与评估公司合并办公,没有公平公正可言。

  六、征收是先补偿后搬迁,征收程序更加法制化,而过去的拆迁是先拆房子后补偿,有时资金不足房子拆了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拖几年拿不房子或补偿款,政府的信誉受到严重损害。

  征地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的概念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为补偿被征地和原土地使用单位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对农民在被征用的土地上的长期投工和投资的补偿。

  “土地征用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杨在明说。

  2.土地补偿费的计算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费用收取标准

  菜地,是指城市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或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品鱼塘。

  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仅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下同)百万以上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城市人口50万~100万的市,每征用1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在京、津、沪所管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按该标准缴纳。城市人口不足50万的城市,每亩缴纳3000-5000元。在同一城市,对中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征地,按同一标准收取。

  征地的补助费

  1.安置补助费的概念

  所谓安置补助费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所需费用而支付的补助金额。

  2.安置补助费的计算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5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安置补助费=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x补偿倍数

  特殊情况下,计算所得的补偿和安置费不能维持原有生活和生产水平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30倍。

  3.剩余劳力的安置

  主要的安置办法是支持被征地单位从事农业开发、兴办企业或采用货币安置或自谋职业等。

  被征用土地的人员安置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到建设用地单位或其他需要用人的单位就业。若由建设单位负责安置,则建设用地单位可免交征地安置补偿费,否则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接收单位。

  (2)将安置补助费金额发给需要安置的人员,由他们自己自谋职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与自谋职业的农民签订协议。

  (3)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安置补偿费由该组织使用与管理。有条件的地方,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开垦新的土地,重新分给土地被征用的农户,经双方协调签订协议。

  (4)大中型建设项目或连片征地的,在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统一规划,可以从征用土地中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被征单位和农民,支持其开发经营、兴办企业,所需征地费用,由被征地单位负担。

  (5)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具有公益性,占地数量一般都很大,在征地过程中,除解决补偿安置问题外,还要解决移民安置问题。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移民安置,应按照就地安置的原则,首先在本乡本县内安置;在本乡本县内安置不了的,应在工程受益地方安置;在受益地方安置不了的,可按照自愿协调的原则外迁安置。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由迁出地人民政府和移民协商,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

  (6)通过将国营农场土地调剂给被征地单位。

  房屋拆迁补偿流程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